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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辛普森杀妻案为例:美国社会收获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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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8: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kuans 提交日期:2010-1-11 8:12:00 访问:3429 回复:44   
    以辛普森杀妻案为例:美国社会收获了什么
  由于一些微妙的原因,辛普森杀妻案近来被咱们这里的论客重新热炒。不错,辛普森案确实是诠释美国社会法治基础的一个经典。
  而对于国人来说,怎样理解辛普森杀妻案的刑侦,庭辩和判决,确实可以折射出每个人对英美法的理解和认同程度;而我看来,这也就是对法治和宪政接受和适应的程度。
  极端戏剧化的辛普森案详情不必再述。刑事诉讼之最终的判决可以说是典型的为了坚守程序正义而牺牲这个案子中的实质正义的经典例子;用通俗的话讲,即是由于控方在程序性问题上的失误,使得证据无效;结果依照程序法庭陪审团只能得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结果辛普森前妻和高迪两条人命失去在刑事诉讼中讨还公道的机会。
  注意:这里控方的指控是两项一级谋杀,就是辛普森有预谋地杀死了前妻和高迪。最终的判决是“罪名不成立”,而不是我们国人通俗讲的“无罪”或者“有罪”。判决只针对单单的两项一级谋杀罪名,而要让陪审团认同,只能靠证据。同时根据“一罪不得二诉”的原则,控方的指控必须精确具体,不得反悔(就是认定一级谋杀则不能改控二级谋杀)。因此,指控失败,此案就不能重提。
  控方的证据必须严格呈堂,辩方享有盘问证人检验证据的充分自由。结果控方某些人的问题就暴露出来;就此案来说这就够啦。只要做到这一步,以美国社会的法治原则,辩方就可以相信胜局在握!
  为什么?因为依照美国的法治传统,辩方可以相信,对于程序正义的坚守是美国立国之本,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体遇到冲突时,法庭不可能法外断案,为具体的辛普森案走出背弃程序正义的一步,而使程序化的法治大厦坍塌。
  自由,不是没有代价的。
  美国不是没有黑帮。美国不是没有族群冲突。种种不相信法治的人,在美国社会美国历史中大量存在;同时美国多数人是相信法治的,至少美国的精英美国的白领社会是在法治的规则中游戏的;为了程序正义付出的代价,是美国主流社会所接受的。
  付出这些代价,换来的正是对政府的永久怀疑和警觉。
  因此,美国历史上纵然有种种污点,纵然有难以计数的黑帮黑社会,但美国人对于一个以主持公道为名,权力难以控制的强权机构总是怀着警觉,比如FBI这样的东西,在美国人心目中从来是“不得不忍受的恶”,总有千万只眼睛盯着,千万条绳索捆着。
  只因为如此,美国才没有不按期交出钥匙的白宫房客,更没有统一全国的黑手党。
  不相信天使不相信青天大老爷,才会设计出程序正义;而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只有承认并坚守程序正义,并形成如同空气那样的不可或缺的自然传统,法治而不是人治才能够稳固确立。看清末到如今,改造中国的外貌容易,改变中国的人治传统难,难上加难,不是么?
  而只要未能建立法治的文化习惯,则华人永远会生活在前现代社会中,不管身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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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8: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的是不同文明与不同社会人们心中的标准与尺子不一样,美国人为了维护程序正义宁可让凶手逍遥法外,有利有弊,利是使遏制了司法上的独断专行,弊则是有权有势的人可以钻程序的空子而逃脱制裁,这个社会能从维护程序正义中得到公正,避免独断,但也将因纵容罪犯而自食其果。利弊皆有。

而中华文明的习惯是杀人偿命,无论手段如何,结果一定要正义得到伸张。这样有时就不可避免借助于青天老爷,美国追求的是在制度上维护公平,中国是不讲究手段,无论制度也好,人治也好,只要结果正义。也是利弊皆有。世上没有完美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更不可能把一种标准放之四海皆准,只看优点,而忽视其缺点,或者选择性只究其缺点忽视其优点。美国人有美国人信奉的标准,但不等于这个标准就是唯一标准与规范,这世上还有英国法国德国等等国家,各个国家与民族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尺度与手段都不完全一样。

对结果正义的追求会使的手段不合正义,使的权力强暴民主,对制度维护的追求,会使得公正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伸张,这之间把握一个度,是一个社会和谐与否的关键,有得必有失,就像奥巴马在联合国演讲说的那样,关于民主,世界上各个国家与民族都有自己的习俗与方式的民主,美国的民主模式不能强加于任何国家民族。

法,平等的法,严格遵守的法,不信天不信神的秦朝,兴于法,也亡于法,法是好是坏,其实关键在于一个度,任何极端的追求都要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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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6: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社会都一样,不仅仅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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