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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19: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易广东省珠海市手机网友(221.172.*.*)的原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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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21: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打击造谣者,小秋你倒霉了,呵呵本版要把你关黑屋改造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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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21: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刚上论坛,密码竟然输了3次,我晕,差点进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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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23: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会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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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4: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疏影淡然于2013-09-08 21:00发表的  :
现在打击造谣者,小秋你倒霉了,呵呵本版要把你关黑屋改造改造  
支持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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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09: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秋转个帖就不见人影了?
该不会是吓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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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09: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是为了更好的打击造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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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0: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小小秋) 的帖子

两高解释:转帖也要负法律责任。
小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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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10: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雪格格) 的帖子

那肯定是不行的。这样会造成信息闭塞,相当于在互联网这个高速路上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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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1: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个不会犯错的帖子:要给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空间

新京报:要给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空间
2013年09月10日 02:21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打击网络谣言当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社论

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当天两高还就《解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网络谣言危害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依法打击。为此,在法律上完善打击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至为重要。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做出了若干规定,比如,诽谤罪从自诉案件升格为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诽谤“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次《解释》将之细化为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7种情况。

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特别在目前打击网络谣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谦抑、实事求是的精神尤为重要。在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的同时,另一种倾向也值得关注——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将网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误,也当成恶意造谣进行了严厉打击。

为避免误伤,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这次《解释》仅将“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列为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同理,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也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举证行为人是“明知”是谣言而传谣,并且相关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程度。

这样才能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

此外,打击谣言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网民进行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所以,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区别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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