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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地沟油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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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20: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05月03日 15:34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最高法:“地沟油”将被列为“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定罪


       人民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 仝宗莉) 今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解释》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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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21: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网北京市网友:手机用户
盼望很久了!
希望在量刑的最高刑罚方面可以参照投毒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凤凰网北京市网友:手机用户
监管不力等于零。

凤凰网江西省宜春市网友:凤凰网友
法规为群众着想是对的,问题是有关部门不作为怎么办,应该不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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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09: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入罪了,就离合法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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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4 11: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小小秋) 的帖子

问题在于执法人的作不作为……
比如,法律条文不可谓不严谨,可是许多重大犯罪人仍逍遥法外,许多冤假错案却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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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8: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雪格格) 的帖子

那可不是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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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8: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立法还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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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5 09: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小小秋) 的帖子

有,了胜于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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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12: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雪格格) 的帖子

有了法律,就归下面的小官僚管了,你不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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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5 14: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小小秋) 的帖子

小秋都不怕,我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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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18: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8楼(雪格格) 的帖子

我怕得不得了,从心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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