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贺进
“8000位打工妹,是谁在光天化日之下脱去你的裤腰带?”近日,名为“契约工”的网友发帖报料:作为世界500强的广达集团下属达富电脑(常熟)有限公司对待员工极其苛刻,进厂时要将手机等电子产品交给保卫处保管,下班时居然还要工人在众目睽睽下解开裤腰带接受安检,让女工备感羞辱。这名网友称自己由于受不了这种污辱最后辞职。这个帖子在短短几天内有了近30万的访问量,近3000名网友回帖怒斥工厂不拿工人当人看,“我提的不是裤腰带,是尊严”更是成为又一网络流行语。(12月24日《重庆时报》)
看到老陈的转帖《我提的不是裤腰带,是尊严》之前,早上在时报上就看到这则让人愤怒的新闻。按照一贯的习惯,我很想开骂要不然也得讽刺,一直在写评论上还不够理性和缜密,批判与讽刺根本无济于事,优秀的时评文应该剖析全面,分析存在的根源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今天我强忍住心中的愤怒,和大家聊一聊保护农民工的法律制度。
与企业要求员工解裤腰带接受检查这样的一丘之貉还有很多,可以说已经是一种溃烂的局面,员工的尊严早已被践踏得丝毫无存。笔者也是最底层的农民工,亲眼目睹和经历很多这类的事。企业检查员工外出携带的背包和手袋;隔三岔五为厂里丢失几卷透明胶,对员工宿舍翻箱倒柜的大检查,下班后看到一片狼藉还以为来了贼,结果是保安突击检查;厂里丢失东西,不会选择报案,而是让保安私自调查,找嫌疑员工问话、搜身和检查衣柜,甚至殴打员工。尊严被践踏的溃烂局面,我们就这样“被小偷”。即使他是小偷,该警察做的事用得着厂方吗?我们是处在最底层的工薪阶层,在车间拼死拼活的干活,还要加班加点的完成工厂的订单,拿到的却是企业下发的微薄工资,企业利用我们这些“苦力”赚大钱,难道就忘记了是谁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
金融海啸来袭,不是企业搪塞的理由,这些“霸王厂规”和“监狱式管理制度”早就已经存在,企业为求自保为求利益不受损害,不能建立在侮辱员工人格的基础上。“把你的裤腰带解下来”,让多少女工躲在宿舍以泪洗面,人格尊严被肆意的践踏又怎能不哭?饱含屈辱的忍气吞声只为不丢掉工作,只为了吃上一口饭。在企业的眼里永远是经济利益第一,员工不过是他们创造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工具,我们农民工的尊严远比不上企业一颗金属螺丝钉重要性。我曾经也像在外打工的兄弟姐妹一样低下了高昂的头颅,敢于揭露企业侮辱员工尊严的身影真的很孤独,笔者十分的佩服发帖揭露企业侮辱员工的勇气、正义感和强烈的自尊心,但是站出来举报,就真的有人会管吗?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多的法律法规,当然还有笔者不知道的,难道还不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吗?员工的尊严一次次的被践踏,折射出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法制宣传不到位,投诉渠道不畅通,制度的形同虚设。别说企业眼里尊严这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是侵害员经济上的合法权益他们都敢。工伤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克扣员工工资,滥施罚款和体罚。这些事情屡现报端,却得不到解决,不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设。
此次发帖揭露企业侮辱员工尊严事件,为政府部门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应当从此事开始对全国进行全面的员工权益保护的大检查,严查企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不能让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同时也要加强法制宣传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对投诉的问题来一件办一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才能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