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优抚局关于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
按其牺牲时四十个月工资计发如何具体掌握的说明
(1985年12月10日 (85)民优字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按工资计发抚恤金如何具体掌握的问题。为此,作如下说明:
一、《通知》中所称的工资,一九八五年地方和军队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前,系指国家规定的各类标准工资,有地区工资补贴的,也应包括在内。工资制度改革后,军队干部的工资应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和部队所在地的地区工资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师和护士还应包括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和所在地区工资补贴。企业职工的工资,是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经批准已享受浮动工资待遇的和有地区工资补贴的,亦应包括在内》。
二、《通知》中规定:“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四十个月工资计发”,是指:
(一)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牺牲的,按当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月标准工资五十七元计发;
(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牺牲的,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月工资中的职务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八十四元计发。
==========以当时的消费水平来讲,路费是不成问题的吧? |